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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8)莲民一初字第26号 江西离婚案例——原告尹秋妹与被告刘正龙离婚纠纷一案
来源:芦映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9-13
浏览量:1152
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
(2008)莲民一初字第26号

原告尹秋妹,女,1970年11月17日生,汉族,农民,小学文化,住莲花县琴亭镇杨枧村。身份证号码:362431197011178026。

被告刘正龙,男,1968年2月24日生,汉族,农民,小学文化,住莲花县琴亭镇杨枧村。身份证号码:362431196802248039。

原告尹秋妹诉被告刘正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肖立夫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尹秋妹、被告刘正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1988年5月份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,1989年2月份被告与我父亲一起去办的结婚登记,同年阴历10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于1989年10月16日生育男孩刘剑,1991年9月3日生育女孩刘霞,现就读于萍乡卫校。由于被告不思进取,好逸恶劳,导致家庭经济紧张,夫妻关系不和。加上被告脾气暴躁,时不时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。原告曾多次寻思解除夫妻关系,考虑一双儿女太小还需要有人照顾,加上被告父母出面调解,才勉强与被告保持夫妻关系至今。而被告却不珍惜,不思悔改,反而变本加厉。原告辛辛苦苦赚钱置办的家产,被告总是想方设法变卖换取钱财供其挥霍,原告稍加阻拦,被告就动手往死里打。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,被告并不象原告所说的好逸恶劳,而是为了搞活家庭经济想方设法外出赚钱。以前在莲花县从事建筑行业赚钱,后又到广东担任保安工作。由于原告好赌成性,并时常彻夜不归,被告对此不能容忍,由此而造成夫妻口角,关系紧张。由于目前女儿刘霞尚在就读,为不影响女儿的学业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同时这也是我儿子刘剑和女儿刘霞的意思。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。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88年5月份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,1989年2月份在莲花县琴亭镇民政所登记结婚,同年10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。婚后夫妻关系尚好,于1989年10月16日生育男孩刘剑,1991年9月3日生育女儿刘霞。夫妻共同财产有:2002年所建房屋一幢、长虹牌21寸彩电一台、VCD及音响一套、皮沙发一套三件、茶几一只、衣柜一组、书桌一只、电视柜一只、大方桌一只、小方桌二只、被褥三套、液化气灶一台、液化气罐二只。由于被告成天呆在家里不思赚钱养家,而原告又经常外出赌钱,造成夫妻俩人经常发生口角吵架,夫妻感情日渐紧张。故而原告起诉来院,请求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。

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婚姻基础较好,现因家庭琐事闹离婚,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家庭琐事,以家庭为重,夫妻两人完全有和好的可能。因此,原告尹秋妹要求与被告刘正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原告尹秋妹要求与被告刘正龙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诉讼费300元,由原告尹秋妹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
审 判 员 肖 立 夫


二O O八年三月十九日


书 记 员 刘 新 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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